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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通化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7-28

为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跨室组建的监督检查组 (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照规定或授权,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联系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重点监督检查联系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二)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监督检查联系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听取联系县(市、区)、单位和部门党委(党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情况的专题报告,加强政治生态状况调研,综合分析联系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掌握“树木”和“森林”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结合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建立健全联系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六必知”情况(工作履历、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和为人处事);

2.接受审计情况和考核奖惩情况;

3.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4.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5.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6.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7.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五)做好联系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委(党组)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以下简称“案管室”)移交的问题线索,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二、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

(一)谈话

监督部门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后,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处置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以请示文书报市委书记批准。

2.对反映正职以外的同级党委管理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处置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干部以外的人员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层报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被谈话人是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谈话应当由分管领导或者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

被谈话人是下一级党委(党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由监督部门分管领导主谈,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况请被谈话人所在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个别进行。谈话过程监督部门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请被谈话人阅后签字。谈话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填写《被谈话人自然情况登记表》。

委托下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监督部门按上述程序报批后,向下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发函。受委托人收到委托函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谈话,形成谈话情况送监督部门,如有必要,可以附被谈话人的说明材料。

(二)函询

监督部门拟定函询方案,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采取函询方式处置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2.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人员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方式处置的,层报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批准后,以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将《函询通知书》及《被函询人自然情况登记表》发给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收到函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回复监督部门。

被谈话函询人提交的说明材料,必须由本人亲自撰写、签名(打印的应当由被谈话函询人本人逐页签名,有修改处亦应当签名),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监督部门。被谈话函询人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说明材料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督部门。

(三)报批和处理

监督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1个月内,经集体研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形成《对***同志谈话(函询)情况的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谈话(函询)人发函反馈。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以请示文书报市委书记批准;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再次谈话函询由监督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4.发现被反映人涉嫌一般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建议,经审批后开展初步核实;发现被反映人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履行线索备案程序,移交案管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部门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情况应当定期开展“回头看”,必要时可以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反馈和归档

1.经过谈话函询予以了结的线索,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被谈话函询人书面反馈,告知处理结果,同时将谈话函询了结情况通报其所在党委(党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2.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单独成卷归档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3.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三、初步核实

(一)报批方案

经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汇报会确定初核的问题线索,监督部门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拟定初步核实方案,成立核查组。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同级党委正职领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以请示文书报市委书记批准。

2.对正职以外其他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层报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二)开展核查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询问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或单位作出说明,调取个人廉政档案和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提请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执行。

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并按照涉案财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三)提出分类处理建议

1)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提出了结建议。

2)发现存在违纪问题或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提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建议。

3)发现涉嫌一般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提出拟立案审查调查建议。

4)发现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案管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制约或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在现有条件下不便于马上开展审查调查的,暂存待查。

6)需要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形成报告

初核结束后,核查组经集体研究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监督部门形成初核情况报告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以请示文书报市委书记批准。

2.对正职以外其他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层报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四、立案审查调查

(一)分类立案

1.经过初步核实,对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市纪委立案审查手续;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市监委立案调查手续。

2.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原则上同时办理市纪委立案审查手续和市监委立案调查手续;认为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尚不确定其涉嫌职务违法的,可以先办理市纪委立案审查手续,根据审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市监委立案调查手续。

3.对涉嫌共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4.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以事立案的,可以将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市委和市纪委市监委领导批准审查调查的批示、指示等作为立案依据。

(二)立案审批

监督部门起草拟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以请示文书报市委书记批准。

2.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审查调查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三)方案审批

批准立案后,监督部门适时提出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的建议,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同意。会议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或者指定的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主持召开,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和承办部门主管常委、委员参加,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案管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并记录,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的,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同意,可以会签形式审批。

监督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四)宣布立案和通报

批准立案后,办案部门到案管室领取文号,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被审查调查人是市管干部的,由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其宣布立案决定;被审查调查人是其他人员的,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向其宣布立案决定。宣布时,应当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审查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当在文书上记明。由监督部门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通报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抄送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五)开展审查调查

1.审查调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由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2.监督部门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具体按照《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执行。

3. 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4.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相关纪律要求,按照省纪委、市纪委相关规定执行。

5.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6.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后,审查调查组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六)分类处理

1.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事实,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且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应当履行立案程序,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报批后再移送审理。

2.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原则上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及掌握的相关人员问题线索提出意见,需要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履行移送审理程序(审查调查报告报案管室)。

3.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或者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审查调查的,履行线索备案程序,移交案管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4.审查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按照立案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撤销案件的,监督部门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撤销案件的决定,由被审查调查人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并通知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抄送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撤销案件的,对暂扣、封存、冻结的涉案财物、文件,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尽快解除暂扣、封存和冻结。

(八)形成审查调查报告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经审查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职务违法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监督部门要形成专题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五、移送审理

需要移送审理的,监督部门将审查调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职务违法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以及被审查调查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说明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连同全部证据材料和程序材料移送审理,由案件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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