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初步核实
(一)报批方案
经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汇报会确定初核的问题线索,审查调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跨室组建的审查调查组(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拟定初步核实方案,成立核查组。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同级党委正职领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以请示文书报市委书记批准。
2.对正职以外其他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层报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二)开展核查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询问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或单位作出说明,调取个人廉政档案和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提请公安、安全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执行。
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并按照涉案财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三)提出分类处理建议
(1)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提出了结建议。
(2)发现存在违纪问题或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提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建议。
(3)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提出拟立案审查调查建议。
(4)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制约或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在现有条件下不便于马上开展审查调查的,暂存待查。
(5)需要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形成报告
初核结束后,核查组经集体研究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形成初核情况报告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以请示文书报市委书记批准。
2.对正职以外其他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层报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二、立案审查调查
(一)分类立案
1.经过初步核实,对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市纪委立案审查手续;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市监委立案调查手续。
2.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原则上同时办理市纪委立案审查手续和市监委立案调查手续;认为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尚不确定其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可以先办理市纪委立案审查手续,根据审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市监委立案调查手续。
3.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4.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以事立案的,可以将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市委和市纪委市监委领导批准审查调查的批示、指示等作为立案依据。
(二)立案审批
承办部门起草拟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以请示文书报市委书记批准。
2.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审查调查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对党组织涉嫌违纪立案审查或者对单位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调查的,按照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应的审批权限报批。
(三)方案审批
批准立案后,承办部门适时提出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的建议,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同意。会议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或者指定的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主持召开,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和承办部门分管常委、委员参加,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案管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并记录,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的,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同意,可以以会签形式审批。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四)宣布立案和通报
批准立案后,办案部门到案管室领取文号,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被审查调查人是市管干部的,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向其宣布立案决定;被审查调查人是其他人员的,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向其宣布立案决定。宣布时,应当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审查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当在文书上记明。由承办部门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通报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抄送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因审查调查工作需要,承办部门可以在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分管案管工作的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阅知后,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批准后,到案管室领取文号,制作文书送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六)开展审查调查
1.审查调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由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2.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市、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3.承办部门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公安、安全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具体按照《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执行。
4.审查调查期间,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5.承办部门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6.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相关纪律要求,按照省纪委、市纪委相关规定执行。
7.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8.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七)报告进展
审查调查期间,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承办部门以《专案信息》形式,每周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向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书面报告案件调查进展情况。
(八)分类处理
1.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应当履行立案程序,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报批后再移送审理。
2.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履行线索备案程序,移交案管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3.审查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按照立案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撤销案件的,承办部门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撤销案件的决定,由被审查调查人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并通知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抄送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撤销案件的,对暂扣、封存、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文件,除按照纪律、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尽快解除相应手续。
(九)形成审查调查报告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承办部门要形成专题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四、移送审理
承办部门将审查调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以及被审查调查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说明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送分管案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阅知,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承办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连同全部证据材料和程序材料移送审理,由案件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留置期限届满1个月前移送审理。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