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产管理,管控经费支出,保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参照《通化市纪委监委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县级财政核拨的公用经费和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统一集中管理使用。各室不得私设“小金库”或擅自转移、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条 机关经费开支,实行逐级权限审批报销制。
报销人按照实际业务用途填写报销单,后附合规的票据、相关文件等原始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1、审批程序:经费支出须由经手人、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财务副书记批准后报销。每周二统一签字报销。
2、付款方式:(1)、对公转账支付:经办人员应先取得正规发票,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务人员依照程序转账。(2)、公务卡支付:经办人员刷卡结算后,携带发票、签购单、消费小票等相关票据,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3、经费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由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决定。
委机关常规性大额支出,如住房公积金、体检、办公用品、燃油等费用由办公室掌握,经分管财务副书记核准后,以对公转账形式及时拨付,不再上会研究。
第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拨付,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现金、银行存款账目应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库存现金额度。
第二章 公务出行及办案、应急用车管理
第四条 公务出差要严格控制天数、人数,加强差旅费支出的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差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出差前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报主管副书记审批后方可出行,报销时需携带已签批的《公务出差审批单》、车船票据、住宿发票以及相关文件。公务出差的补助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异地住宿费标准均严格执行《通化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县财行〔2015〕143号)的规定。
第五条 委内办案及应急车辆的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有办案职能的科室办案用车,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应急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非办案及应急用车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需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批准方可出车。超出快大茂镇镇区范围的一般性公务,报销来回公共交通费用。
第六条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单位车辆实行封存,除办案及应急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条 司机要认真执行单位车辆管理办法,完成出车任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车辆。单位车辆应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出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因驾驶不当的违章,由驾驶员个人支付相关罚款。车辆应定期保养,保持车体清洁,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串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代驾。
第八条 燃油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充值,由司机向办公室领取油卡结算。车辆维修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进行修理,车辆大修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维修车辆应填写《车辆保养维修报修单》(见附件4),费用按财务审批权限批准核销。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类的办公设备购置,参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购置办公设备和耗材类办公用品时,由办公室经办人员统一实行政府采购,各室不得擅自购买。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办公电脑(台式、笔记本、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桌椅、卷柜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各科室人员调动物随人走,人员调出的,物品须核对相符后,由本人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5),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批,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经管人员按照县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耗材类办公用品的领取使用须经办公室经管人员登记,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 原则上除办公室外,其他各科室不得擅自采购固定资产类办公设备及耗材类办公用品。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报分管财务副书记批准,在规定范围内采购,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新建、续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执行,由办公室统筹实施。
第十五条 委机关发生的维修、维护类支出,应先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采购或招标,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委领导。
第五章 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总体要求,严格规范和约束委机关的各项经济业务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执行效果。
第十七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申报、分配和使用,需经委班子集体决定,特殊情况需向全委公开。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产处置和大宗设备采购(单笔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后,提请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预算决算、妥善保管现金、相关票据等。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开保管,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采购员和保管员。除出纳人员以外,其他财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和票据,不兼容的岗位要分别安排人员,不得混岗。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委机关采购、车辆维修、后勤保障等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按范围和类别进行政府采购流程的办理。